男子承認行劫及傷人等四罪 被判囚八年

法庭

发布: 2017-06-14 02:47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男子早前承認一項搶劫、一項盜竊及兩項傷人罪,今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八年。法官指,被告光天化日下,明目張膽揮刀行劫,必須嚴懲。

案情指,46歲被告於去年八月,在油麻地以牛肉刀行劫,搶去兩名女子合共3000元。九天後又在佐敦道一間電訊公司偷去兩部智能手機,更揮刀斬傷追截他的兩名店員。

被告過往有22項定罪紀錄,包括4項搶劫罪,其中有3次在區院被判囚。法官判時刑指,被告沒有汲取教訓,犯案程度愈來愈嚴重,又批評被告手法狠毒,首次亮刀後,相隔九天再次行劫,更企圖致他人於死地,必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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