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前檢察長何超明貪污案,終審法院合議庭下午作出裁決,判他入獄21年。
何超明在宣判後,由囚車押送離開。他被控千多項罪名,包括濫用職權及巨額加重詐騙罪等。
案情指,他夥同胞兄和妹夫等,開設十間空殼公司,承接檢察院工程,獲利近五千萬,連續九年申領特別專項撥款,涉及560萬元,並涉嫌利用公帑租用單位,擺放按摩和桑拿等設施。
法庭形容案件十分嚴重,又指被告犯案時間長,犯罪數量之多實屬罕見,認為被告是直接故意作出不法行為。
法官又指,被告在檢察院長期於高位,身為法律界人士,應該知法守法,但被告不單不畏懼法律,長期逾越法律底線,漠視法律之地,嚴重影響檢察院和司法形象,亦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
雖然被告是初犯,但考慮到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沒有絲毫悔意,判處21年有期徒刑,亦須支付7592萬民事賠償、相關訴訟費和司法費。
何超明聽取判刑後,在法庭高呼「冤案」,大聲指自己一分錢都沒有收過,何來洗黑錢,又表明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