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梁國雄被控出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收受捐款沒申報,區域法院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成立。律政司暫時未有回應是否上訴。
獲判無罪的梁國雄離開區域法院。他表示:「很多謝今天來支持我的人。」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在判詞指,控辯雙方都同意,梁國雄在2012至16年任職立法會議員期間,收取壹傳媒集團黎智英廿五萬元捐款。
控方指梁國雄沒按立法會《議事規則》披露,剝奪公眾知情權,以及削弱公眾對立法會議員的信心。但法庭注意到,控方在控罪中,沒指控梁國雄涉及任何貪污行為。
而控方亦沒有提出,黎智英給予該筆款項用意,是令梁國雄收取款項後,有義務優待黎智英或壹傳媒集團。
至於黎智英一共捐出一百萬元給社民連,當中廿五萬元沒存入社民連戶口,而是存入梁國雄的私人戶口。辯方指該筆錢,是用於社民連新界東支部,但未能呈交證明。
法官認為,梁國雄的行為引起一定嫌疑,但找不到證據顯示這筆錢並非用於社民連。
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認為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筆款項是給予梁國雄個人,而非梁國雄代表政黨收取款項。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梁國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
梁國雄批評政府選擇性檢控:「我之前任職議員的立法會,有三十宗類似案件,三十次漏報。公道自在人心,為何一個人不停被政府控告。」
對於訟費,他決定不作任何申請。
梁國雄重申,認為自己以社民連主席身份收取捐款,才沒有向立法會申報,而非蓄意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