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可由特區政府公布或立法實施,本身資深大律師的行會成員湯家驊,指內地的草案列明罰則是拘留,不適用於香港,相信要本地立法修改。
2015年6月,港隊主場對馬爾代夫足球賽事,奏國歌時有人報以噓聲。亦有人轉身背對。
若《國歌法》成為本地法,這些行為會否觸犯法律呢?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我想可能是籠統地有條文對國歌作出不尊重的行為,這行為構成犯罪,如你說球賽,有這麼多人對國家不敬,如何執法呢? 需由執法部門按當時情況去決定。」
本港以往曾經有人將國歌部分旋律,改編至流行曲內,又是否犯法呢?湯家驊認為,若改編的內容涉不敬,就可能觸犯《國歌法》。
《國歌法》亦規定,國歌列入小學一年級音樂教材,以及組織中小學生唱國歌,香港情況,尤其是國際學校是否適用?
湯家驊指:「我的理解是,可以唱國歌,不是規定一定要唱國歌,所以這方面留待本地立法,視乎立法會如何處理較恰當,就算要求香港學校唱國歌,這情況其他國家都有,如美國都要每天唱國歌,我認為對香港人說,亦不是難以明白的要求。」
《基本法》第十八條列明,凡列於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湯家驊表示,《國歌法》草案列明罰則是拘留十五日,並不適用於香港,相信要經本地立法作出修改:「香港沒有刑事拘留這事,可能會刪去部分條文,而可能會取代一些簡易定罪的程序,例如我們香港隨地吐痰,或亂拋垃圾都有些較簡易程序處理。」
他指具體細節要由立法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