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並指出港澳應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貫徹實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閉幕日,以146票贊成、1票棄權,通過《國歌法》,十月一日生效。
《國歌法》列明九類場合應該奏唱國歌,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開幕及閉幕會議、重大外交活動及體育賽事等。
草案亦建議規範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當肅立、舉止要莊重。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最高可被拘留十五日。如果構成犯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人大常委發言人表示,《國歌法》屬全國性法律,認為應以附件三的方式納入港澳的《基本法》,強調不會影響言論自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表示:「把維護國歌尊嚴與所謂公民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的,國家要對公民合法的權益予以保障,同時公民不得濫用自由和權益,對辱沒國家的尊嚴、損害民族感情、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必須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人大常委會制定《國歌法》後,國務院會有專責部門為《義勇軍進行曲》制定標準歌譜,亦會錄製及發布一首官方版本的國歌,在任何場合播放或演奏都會以此為標準。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在本地立法的過程中會聽取市民意見。袁國強稱:「我們希望可以令往後香港的法例條文盡量清晰,大家明白條例的意思,亦不會引起任何執法上的誤會,做到一方面可以仍然維持訂立《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例的原意,另一方面亦不會影響香港人基本的人權和自由。」
有立法會議員就要求本地立法時要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而刑罰應跟現行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