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松泰倒插國旗區旗案下午裁決 倘被判監或失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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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7-09-28 22:07

撰文: 無綫新聞

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倒插國旗及區旗案,下午會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10月19日,在立法會大會點算人數期間,將部分建制派議員枱上的國旗及區旗倒插。

鄭松泰否認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項控罪,但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鄭松泰不需弄污旗幟,只需有實體接觸即可構成侮辱,又指立法會是代表特區的立法機關,鄭松泰在會議期間,倒轉國旗和區旗,與街上有人倒轉旗幟,是兩碼子的事。

但辯方指,鄭松泰是希望透過倒插旗幟的行為,吸引離席的議員返回座位,以免造成流會。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過往曾有觸犯國旗和區旗條例,判監案例。

首宗案件是利建潤及已去世的吳恭劭在1998年參加支聯會遊行時,高舉破損及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各被判自簽四千元守行為一年,經上訴後終審法院維持原判。

古思堯於2012年焚燒國旗,及於2013年元旦遊行,手持塗污的國旗及區旗,在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上訴後減刑至四個半月。

另外由於鄭松泰是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被判監超過一個月,經立法會三分二議員通過解除職務,即失議員資格,另外如被判監三個月以上,五年內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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