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為了8000元報酬販毒,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18年。
二十四歲被告李軒皓報稱無業。案情指,去年11月,他在元朗一個花槽提取一個膠袋,裡面裝有7.9公斤、約值260萬元的冰毒。
被告將冰毒放在車尾廂,停下車輛在葵青交匯處準備交收時被捕,並未收取報酬。
他在警誡下表示,案發前一星期,他在尖沙咀一間酒吧認識一個人,他為賺取八千元外快而答應運毒。
由於是第一次運毒,他感到驚慌,於是叫朋友陪同,但朋友並不知情。被告在2011年,曾因藏毒罪被判15個月感化。
被告求情時指,已遠離壞朋友,沒有再吸毒。去年犯案時,他以做「散工」及積蓄為生,當時不知道毒品分量和嚴重性,作出錯誤判斷,而認罪已賠上青春,在囚禁期間會善用時間裝備自己,希望將來成為有用的人,回饋社會。
法官潘敏琦指,量刑起點為27年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判監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