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 侮辱國歌最高可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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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7-10-30 23:30

撰文: 無綫新聞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擬在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項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規範奏唱國歌的《國歌法》,本月在內地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北京列席人大常委會議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指,日後《國歌法》在香港本地立法時,可參考內地最高三年監禁的刑罰。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稱:「修訂了有關的國旗、國徽,國歌裡面附加了規定了會有三年的刑期的處分,這一點是一個補充,亦是看到內地現在開始很清楚要有一個很清晰的法例規定。而在香港,在國徽、國旗的制定過程中,不會有行政拘留的,所以沒有這回事,我們已經訂立了有罰款及監禁最高三年,其實我們已經正在做,所以今次在人大的另一條有關刑罰的修訂,對我們在落實《國歌法》中沒有太大影響。應及時完成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的各項規定,確保《國歌法》得到切實的執行,這個是國務院,應該是人大的法工委方面作出這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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