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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1)

發佈日期: 2020-04-14 18:3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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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中,政府就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將《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刊憲,重溫草案的內容。

今次草案的版本,政府就煽動叛亂罪有點微調,要危害國家穩定的公眾暴亂才會視為煽動,只是危害特區穩定就不算。但法律界和新聞界一直要求加進去的即時和極可能危險這兩個元素,政府就照舊不肯用。

至於煽動刊物罪的定義,條例首次講明,有相當可能導致他人觸犯叛國、顛覆、分裂罪的刊物,就是煽動刊物。管有雖然不是犯法,但發表、出售、展示和印製依然有罪。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刪除管有煽動刊物罪,處理煽動刊物罪,就是真是有意圖煽動人犯一些嚴重罪行才是犯法。煽動罪本身的定義,亦比現有的煽惑罪是收窄很多。所以現在的條文,我們覺得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是比現有的條文、將來通過後是加強很多。」

在竊取國家機密方面,政府按承諾收窄了中央和特區關係資料及非法披露的定義,但並無引入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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