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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管制(1)

發佈日期: 2020-01-21 13:45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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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早在1921年制訂《租務條例》,開始實施租金管制,其後有關租管的條例經多次修訂,重溫1979年的報道。

上星期三的立法局會議,通過一條有關租務管制的修訂法案,將對於戰後樓宇的租金管制有效期限延長三年。

受這條法案管制的樓宇,是指1973年12月14日前發入伙紙的戰後樓宇。根據已修訂的法例,這類樓宇的業主,在1982年12月14日前只能夠兩年加租一次,每次加租不可以超過百分之21,這條法案亦對受管制樓宇的住客有其他保障。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理助理署長王廣生說:「可以避免業主趕他們走,以及加租的數額會根據條例的數目去加。」

這條法案引起一些人士非議,首先就是容許加租百分之21、即平均每年可以加百分之10,高於過去每年的通貨膨脹率。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孟家華神父,非常猛烈地抨擊這條法例,他說政府不管制地價,只會造成地價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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