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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槍械守則(2)

發佈日期: 2019-10-23 07: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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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必須按照守則使用槍械,開槍後要交報告,重溫92年的報道。

看看警隊內部守則,警察要使用槍械要符合兩個條件,就是要保護自己以及其他市民免受傷害,以及拘捕嚴重罪犯的時候才可以;在其他情況或有其他解決方法時,就不應該用槍;而拔槍戒備亦要符合上述兩個情況,不可以只用來警告或阻嚇疑犯。

有警員表示:「每一份口供,然後給兩張短記錄,或者簡簡單單介紹這案情就可以,不需要讓同袍做一個檔案。同袍覺得檔案就是一個壓力,已是其中一個壓力來源之一。」

根據警隊守則,警員在拔槍之後,即使沒開過,都要一個督察級以上警員進行調查,然後將報告交給分區指揮官及總區指揮官,再決定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如果曾經開槍,調查就會更加複雜。

一名警員指:「我明明已拘捕賊人,一支槍為何還要問這麼多題目,是否究竟現在我像犯人多點?還是我像警員多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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