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撤回《警監會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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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警監會條例草案》多項修訂在立法局通過後,政府將條例草案撤回,重溫當年的報道。
議員涂謹申說,警監會沒有獨立調查權,工作受到限制,要求作出修訂。
立法局議員涂謹申表示:「我們警監會委員,我們看完後,我們又有醫生的報告等等,但是最後同政府說要再查過,查了幾個月,回來都是同樣的證據、同樣的結論,我們又不滿意又再查過。」
保安司黎慶寧稱:「警監會可以向總督提交一份報告,總督可以指示警務處處長,或者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
結果賦予警監會有獨立調查權的修訂條文獲得通過,而在草案進行三讀時,黎慶寧突然決定撤回草案。
黎慶寧說:「主席先生,我好抱歉我是撤回這條條例草案。」
黎慶寧並沒有解釋撤回草案的原因,這是歷來第二次有政府官員撤回政府提交給立法局審議的草案。在1994年12月14日,當時的教育統籌司梁文建,不滿立法局議員劉千石動議通過將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上限提高,收回《僱傭修訂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