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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保障個人私隱建議

發佈日期: 2019-05-06 07: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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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在1996年提出多項建議,進一步保障個人私隱,重溫當年報道。

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問題小組的建議,日後記者需要把攝影機收藏、偷拍藥房非法賣危險藥品的情況,需要事先向法庭申請手令;日後擅自闖入私人地方,企圖偷取他人的資料、在私人地方放置偷聽器,都會列為刑事罪行。

而批准合法截取個人信息的權力,就由港督轉移予大法官、警方、廉政公署,甚至公共機構以及個人,可以以公眾利益、防衛、國際關係以及外交理由,向法庭申請竊聽手令,小組認為新建議是給予公眾更多保障。

法改會私隱問題小組主席馬天敏稱:「有執法機構不願意或者拒絕調查某一件事,一個私人、個人可以提出正當的理由而取得手令,以進行某些種類的監察工作。」

至於一些政府部門例如懲教署,現時可以截查囚犯的信件,是否還需要保留這些權力,委員會說要等待諮詢過後,才研究這些部門有沒有這樣的實際需要。

委員會在諮詢公眾兩個月後,才決定如何草擬保障私隱權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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