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被告之一黃偉然承認製爆炸品罪 判囚20個月

發佈日期: 2022-05-12 13:00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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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名涉及刑事案港人前年在內地水域被捕。被告之一黃偉然承認製造爆炸品罪,被判監20個月。

30歲的黃偉然報稱是機械技工。案情指他前年1月在位於沙頭角公路吳屋村附近住所被捕。

警方搜查後發現大批硫磺、高濃度硝酸及硫酸等。政府化驗師及炸彈專家指出,這些都是製造俗稱「DNT」強力炸藥的材料。警方檢驗屋內的電腦亦發現有人上網搜尋如何製造和引爆多種不同炸藥,包括「DNT」。

警方其後搜查黃偉然的後院,在一塊鬆散潮濕的泥土,發現一個沒有封口的薄膠袋,載有軟塊及爛容器玻璃碎片的混合物,重約75克。被告警誡下稱軟塊是炸藥,是家中提煉而成。

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間,用數星期製造炸藥;又指是出於貪玩,原本打算到山上引爆測試威力,後來認為不應如此,未曾引爆,但不知道如何處置,最終埋在地下。

被告之後獲准保釋,到前年8月23日,連同喬映瑜、鄧棨然及李宇軒等共12人,打算由香港潛逃至台灣被截獲。他移交本港被捕後透露,承認經朋友喬映瑜介紹,認識化名是「恩典」的共犯,被告知會協助他乘船偷渡台灣,並資助費用。

被告之後陪同「恩典」提取數十萬,又到大埔學駕船,又曾將潛逃用的多桶汽油搬上快艇。他們最終在內地水域被捕。除李宇軒之外,其他人均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他們之後被移交本港警方。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製造爆炸品控罪非常嚴重,適逢社會運動期間,一旦炸藥落入他人之手或造成嚴重後果,爆炸範圍半徑達2至4米,可導致死傷。

考慮到今次案件性質輕微,炸藥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雖然被告咎由自取,但已經在內地服刑七個月,加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0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就獲准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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