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動案九人分別判入獄或教導所 法官指須打擊罔顧法紀行為

發佈日期: 2022-01-15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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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早前被裁定2019年理工大學衝突期間,在油尖旺一帶參與暴動罪成,其中七人判監38至40個月,兩人判入教導所。

9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他們案發時18到27歲,早前被裁定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罪成。

法官指閱畢被告鄧錦樂撰寫的求情信,「留意到他是相當有深度的人」,邀請辯方律師讀出內容。

鄧錦樂在信中指,留學英國的閱歷令他肯定香港是一片福地,對香港更有歸屬感,而高中時期經歷佔領運動,越是求知越覺社會不公,自覺要為下一代承擔,但承認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意見。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無故暴力行為,破壞和平安寧社區,同意判刑須具阻嚇性,堅決打擊罔顧法紀、漠視社會秩序行為;又指九名被告案發時「有備而來」,但不算計劃周詳、部署精密,案中亦沒有旁人或警察受傷,但強調暴動本身是嚴重罪行,判處陳子謙、江鏡棠、黃適哲、鄧錦樂監禁38個月。

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的梁嘉星和詹隆享,以及被捕時手持燃燒彈的曾倩儀,各判監40個月。案發時未滿21歲的陳國威及陳霆堃,就判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表示,一般教導所羈留期是一年半,認為如判兩名被告監禁,兩者實際刑期相差不遠,而教導所亦帶更生意味,因此認為對較年輕被告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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