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指若涉鼓勵或推動暴動等罪行 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發佈日期: 2021-11-07 14:43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終審法院日前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若涉及鼓勵或推動相關罪行,仍要承擔法律責任。

鄭若驊在網誌指,終審法院判詞雖然指一個人單純身處暴動等現場,不招致有罪,但她認為只要稍多一點活動,如佩戴暴徒的徽章或標誌等,很容易變為提供鼓勵,可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又稱任何人鼓勵、協助他人作受禁行為,例如透過社交媒體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為這些行為提供資金或物資等,都可因為「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或慫使和促致,承擔法律責任。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