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就共同犯罪原則及共同目的裁決 法律界稱控方需花工夫蒐證

發佈日期: 2021-11-0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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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但強調任何推動、鼓勵這些罪行的行為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至於「共同目的」是否適用,法庭裁定控方只須證明參與人士有參與意圖,毋須額外共同目的。今次終審法院的裁決是否增加檢控的難度,法律界有不同意見,但都認為控方可能要做多一重工夫去搜集更多證據。

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但強調無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只要有推動、鼓勵相關罪行的行為,都可按「從犯罪行」等懲處。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難講裁決是否增加或降低檢控門檻,主要視乎每宗案件的證據。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今次的裁決顯示控方在將來的案件,要多些留意他手上的證據,究竟是支持甚麼罪行,若支持從犯罪行應用從犯罪檢控;若你鼓勵人去做,終審庭指你可告其唆擺、煽惑甚至協助,這些從犯罪行的判刑,很多時與主犯差不多,甚至是一致。只是程序上對於控方如何處理案件的意見,相信控方以後會留心分別。」

有處理過反修例案件的執業大律師就認為,裁決提高了控方就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的檢控門檻。

大律師吳宗鑾表示:「終審法院裁決後釐清了實際的法律觀點,不夠的,不能只是因為在現場,因為有機會是一個無辜路過的人,所以控方有個責任舉證,不但在現場,也要做某些事情,這些事情需要程度上不是說很嚴重的事。」

二人都認為控方可能要做多一重工夫去搜集更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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