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可懲處鼓勵罪行行為等

發佈日期: 2021-11-04 18:01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但強調任何推動、鼓勵這些罪行的行為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至於「共同目的」是否適用,法庭裁定控方只須證明參與人士有參與意圖,毋須額外共同目的。

案件涉及兩名上訴人,包括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判囚的盧建民及前年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湯偉雄,其代表律師到庭聽取裁決。

二人提出的法律爭議,包括控方是否須證明非法集結或暴動案的被告,跟其他參與者有「共同目的」,「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這兩項罪行。如被告並非身處現場,是否仍可被定罪,或者單憑被告身處現場就可被定罪等。

上訴庭3月曾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這兩項罪行、即不在場的人,如物資站成員、在旁邊視察的「哨兵」等都屬參與者,要與主犯負上同樣罪責,跟原訟庭有分別。

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非身處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主犯,因為「參與」是這些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至於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如果透過說話、行動等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人士而被定罪。

但法庭強調,無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若有推動、鼓勵或促進這些罪行的行為,相關被告人可按「從犯罪行」等被懲處及被判跟主犯一樣的刑罰。

法庭也裁定,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並預見實行計劃時至少其中一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共同犯罪原則」,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至於控方是否須證明,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人士之間要有「共同目的」,法庭裁定控方只須證明參與人士有參與意圖,毋須額外共同目的。

盧建民代表律師劉偉聰指出︰「我們預見到的就是有關元素清晰了之後,可能被告會明白自己的處境多些,或者控方就控罪的罪名,他們會有些新想法。」

法庭基於判詞的考慮,同時一致駁回盧建民就其定罪等的上訴。

終審庭指,控告盧建民的公訴書雖然有欠妥的地方,但沒有造成司法不公,因為陪審團有充分理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他罪名成立。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