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法援制度完成檢討倡三大方向 包括一般刑事案申請人不得自選律師

發佈日期: 2021-10-22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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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政府完成檢討本港法援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方向,包括一般情況下,刑事案法援申請人不得自選律師。

社會有聲音質疑法援制度遭濫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要求政務司司長檢視法援制度。據了解,政府完成檢討,初步建議三大改革方向。

其中就刑事案件,現時法援申請人可自行挑選大律師或律師代表,但新方案下,除非大律師或律師已在下級法院就相關案件代表申請人,否則一般情況下不再容許申請人選擇,改由法援署署長指派。

民事案件則減少律師接案的宗數。現時制度下,每名大律師一年內最多可接辦20宗,律師則最多可接35宗;而新方案下,他們接辦的案件減少約一成,分別一年內最多只可接15及30宗案件。

新方案又限制接司法覆核案件的上限,規定大律師每年最多3宗,事務律師最多5宗。

根據資料,近十年法援署平均接獲萬多、二萬宗法援申請,至2019年開始下跌,去年跌至一萬四千多宗;涉及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則每年維持三千多宗。

至於涉及司法覆核的申請自2016年一度急升至一千五多宗,但前年起顯著下跌,至去年僅接獲359宗,是五年新低;然而獲批法援的數字則由五年前的27宗,升至去年8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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