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學生前年11月沙田非法集結罪成 判監4個月

發佈日期: 2021-10-18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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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學生前年11月在沙田非法集結,早前裁定罪成,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

案情指前年11月11日,當時19歲報稱學生的王豪旻,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受社會風氣影響,現已汲取教訓,不會再犯法,希望法庭考慮是初犯,而且還柙兩星期時已得到極大教訓,期望判以較短刑期,早日讓被告重返工作及照顧家人。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犯案時沒有深思熟慮,但與他人集結,影響在場人士人身安全,亦破壞公眾秩序,故不作減刑。

裁判官又指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但與其他人集結,已經構成危害公眾安全的風險,最終判他監禁4個月。

至於他被控刑事毀壞一支交通燈,早前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申請訟費,但不獲裁判官批准。

同案另一被告,案發時20歲的學生李珮瑜,被控同一地方非法集結,早前裁定罪名不成立,申請訟費。裁判官指,女被告身處與非法集結相近地點,身上物品如手套、生理鹽水及索帶等,認為她自招嫌疑,所以拒絕批准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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