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完成暴動罪等法律原則上訴案聆訊 擇日頒布裁決

發佈日期: 2021-10-05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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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就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法律原則上訴案件完成聆訊,控辯雙方爭拗相關罪行是否要證明涉案人士有共同目的等,法庭擇日頒布裁決。

其中一名上訴人是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判囚七年的盧建民,亦就暴動定罪提出上訴;另一人是前年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湯偉雄。

上訴庭3月時裁定不在場的「幫兇」,即物資站成員、在旁邊視察的哨兵等都屬參與者,要與主犯負上同樣罪責。兩人分別就共同的法律爭議上訴,獲終審法院合併處理。

包括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是否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或要證明有無溝通過及是否一定要在場;另外,單憑身在現場產生鼓勵作用是否都干犯暴動罪等。

盧建民一方指,2016年旺角暴動案當晚,有群眾穿相同衣著,以選舉為由集結,有人持揚聲器、盾牌到場,之後演變成暴動,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屬聚集群眾,卻最終暴動罪成。

法例要求至少3人才構成非法集結,才可演變成暴動,認為控方應先辨別原先構成非法集結的成員,並有共同目的 ,才可裁定是否參與暴動而非旁觀者。

湯偉雄一方又指,警方展開拘捕前,會先警告在場人士離開,遵從或反抗會作為定罪考慮因素,反映控罪不適用於不在場人士。

律政司一方就指,相關法例只要求證明至少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而他們之間有足夠聯繫,基於公共安全,毋須理會有無共同目的;又認為暴動行為可以在幾秒間出現,負責鼓吹及協助犯案的人無理由被視作沒有刑責。

首席法官張舉能說,現行串謀控罪已可處理相關情況及憑從犯關係處理不在場人士的罪責,律政司一方同意。

案件原本預計需審訊兩日,現時只需一日便完成審訊程序,法官將擇日頒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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