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涉暴動案被告就共同犯罪原則適用範圍提上訴 案件終院開審

發佈日期: 2021-10-05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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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涉及暴動案的被告就「共同犯罪原則」適用範圍提出上訴,案件在終審法院開審。

其中一名上訴人是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判囚七年的盧建民,他亦就暴動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涉及多個議題,包括是否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有無曾經溝通、有否意圖以武力互相幫助應對潛在阻撓者,是否屬獨立犯罪元素;被告是否不必在場及單憑身在現場產生鼓勵作用,是否干犯暴動罪等。

辯方指,當晚有群眾穿相同衣著,以選舉遊行為由集結,有人持揚聲器發言、有人持盾牌到場,之後演變成暴動,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盧建民屬聚集群眾,卻最終暴動罪成。

事件中另外亦有被告單獨被控非法集結,但法例要求至少3人才構成非法集結,才可演變成暴動。加上只有控方完全掌握定性暴動的權力,認為應先辨別原先構成非法集結的成員,才可裁定是否參與暴動,而非旁觀者。

至於另一名上訴人是前年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湯偉雄。區域法院當時裁定「共同犯罪原則」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人,律政司之後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

而上訴庭今年3月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不在現場的「幫兇」,即物資站成員、收集磚頭,及在旁邊視察的哨兵等都屬參與者,或需與主犯負上同樣罪責。湯偉雄就裁決上訴,獲終審法院將兩案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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