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少年參與上水示威拒捕及暴動等罪成 判囚4年9個月

發佈日期: 2021-09-2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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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9歲少年參與前年上水示威,拒捕、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被判入獄4年9個月。

案情指,被告陳鎮顯前年12月28日在上水示威活動中,參與毆打拍片的途人,被警方追截後激烈反抗,並試圖搶去警員的雷明登長槍,期間三次扣下扳機。

被告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拒捕罪,經審訊後再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他原本另被控襲警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被告隨便地傷害無辜的人、用手箍途人頸部,幸好沒有為對方造成永久傷害;又指若非長槍的扳機被鎖上及警方趕及到場,後果將不堪設想。

而暴動是嚴重罪行,需考慮事件是即場發生或是有預謀。被告在案中罔顧法紀,擔當前線角色,但考慮到被告沒有犯罪紀錄,期間努力學習,重犯機會不大,就暴動罪判監4年3個月,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判監2年半,兩項拒捕罪各判處1個月監禁,其中6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合共判監4年9個月。

大埔警區總督察(刑事)宋程慧說:「法庭判刑亦反映了事件嚴重性及當中暴力的程度。警方認為判刑具阻嚇力,希望年輕人切勿以身試法。警方重申絕對不會容許任何破壞公眾秩序、影響公眾安全的行為,對任何暴力和違法活動一定會果斷執法和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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