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裁定洗黑錢罪成 其中四人判囚25個半月至七年
發佈日期: 2021-07-06 22:50
港澳
粵來自兩個家庭五名男女早前被裁定在2010至12年洗黑錢約18億元罪成,其中四人在高等法院被判監禁25個半月至七年。 案情指,五名被告利用10個銀行戶口,清洗約18億元款項,並用兩間空殼公司,以經營服裝生意掩飾款項來源,較早前陪審團裁定五名被告,串謀洗黑錢等13項罪名全部成立。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協助他人營運地下錢莊,涉及跨境犯罪,可能損害本港金融中心地位。其中31歲女被告吳麗沙,犯案動機只為每月多賺一萬多元幫補家計,認為她被人利用,事件屬不幸,考慮到她並非主腦,最終判囚七年。案中餘下一名男被告因病沒有出庭,押後至下周二判刑。 警方歡迎判刑結果,認為對協助洗黑錢人士有一定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