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被告有否用武力

發佈日期: 2021-04-29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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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與控辯雙方討論控罪元素,經商議後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用武力。

23歲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衝過警方三道防線,被告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控罪。

負責審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在高等法院與控辯雙方討論兩罪的定罪元素,經商議後裁定控方毋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

另一項恐怖活動罪則要求控方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又舉例若有人為了脅迫政府,在建築物走廊切斷某房間電線,即符合恐怖活動罪所指「破壞電力設備」行為,但不能說會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因為只有一間房的人受影響。

法官要求控方列明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煽動行為,而煽動他人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港區國安法》所指行為。

法官亦要求控方於下月21日前,向辯方提供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英文版本,及涉案影片、醫療報告等。控辯雙方亦須列明有哪些證人要出庭作供,及預計所需時間。

案件將於6月23日開審,預計審理15日。律政司早前決定《港區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未有指明是公開或閉門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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