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修例公職人員宣誓涵蓋區議員 違誓取消資格五年內不准再選

發佈日期: 2021-02-23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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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就公職人員宣誓規定修例,包括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等的定義。若違反誓言被取消資格,五年內不得參選。修例涵蓋區議員,下月17日提交立法會審議。當局指修例生效後,有部分區議員將喪失議員資格,強調不是針對任何人或政黨。

2016年立法會宣誓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之後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到去年生效的《港區國安法》也訂明,出任公職人員須宣誓及相關條件以及要求。

政府按中央定調提出修例,列出宣誓安排、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和後果等。除了涵蓋過往就任時須宣誓的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等,亦加入區議員。

當局建議在法律中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準則;以清單形式列出六類正面行為,包括擁護《憲法》、《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擁護「一國兩制」原則落實等。

負面清單中包括,如果作出或意圖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損害以特首為主導政治體制、侮辱或貶損國歌等國家主權象徵等,則不算效忠。

當局表示,清單未能涵蓋所有不效忠的情景。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稱:「人大作出的決定和解釋,甚至過去不同法律訴訟內,法院作出裁決的原則和考慮,我們盡量囊括在清單內,如果日後出現情況、不在清單內,可能屬於違反清單原則,這方面視乎到時實際情況判斷。」

當局又建議,若公職人員涉嫌違反誓言,會由律政司司長提出,交由法庭處理,期間議員須停職。如因宣誓無效、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被取消就任資格,五年內不得參選。

曾國衞表示:「無論在法律要求和具體機制方面都做好,沒有針對任何人的意思。當法例一旦實施後,相關機制有需要會啟動,包括宣誓期間,監誓人就宣誓過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會即場判斷宣誓是否有效。今次我們並無特定追溯期的安排,當然在法例一旦通過,會按照法例情況去執行,法例通過後,有否可能涉及法例通過前的作為考慮,按實際情況去看。」

政府指為盡早知道議席是否出缺,建議被法院裁定喪失資格的人,不服高院裁決不用經上訴庭,可直接上訴至終審法院。

政府表示修例一旦獲通過,去年立法會選舉中,被裁定提名無效的梁晃維、袁嘉蔚、岑敖暉及鄭達鴻,將喪失區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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