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記者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罪 記協等指損害新聞自由

發佈日期: 2020-11-03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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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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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及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都認為,今次事件會損害新聞自由。有大律師指,傳媒機構可在法庭上用「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

港台鏗鏘集記者蔡玉玲晚上十時許離開新界北總區總部。她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獲准一千元保釋,下周二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蔡玉玲表示:「以721專題報道理由或背景拘捕一名記者,恐怕已製造一個公眾擔心,警方是否藉此有打壓新聞自由的嫌疑。」

記協等多個工會發聯署聲明,對事件感到極度震驚及憤怒,強調過去不少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報道都是透過查冊方式揭露,而查車牌亦是記者常用調查方法,形容警方是濫用《道路交通條例》。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強烈關注及要求警方解釋今次行動,敦促當局嚴肅正視公眾知情權。

去年7月21日曾一度出現在元朗街頭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認為,記者採訪都應該依法。

新界西議員何君堯稱:「第四公權重要,但不代表不依法辦事,這條條例我會覺得要核證自己是否有虛假聲明,如果完全沒有或者誤會,沒有這個意圖去行騙,應該都是合理的答辯理由。」

不過他認同當局應檢視目前安排可考慮擴闊申請條件,容許將資料作報道用途。要查車主資料需要填寫申請表格,向運輸署列明申請用途,以往可以選擇「其他」用途,不過去年十月起就變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有大律師認為,可用「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

大律師陸偉雄稱:「如果你在追查過程中目的你是真誠相信你是為了公眾利益,我覺得如果你是這樣都說是犯罪行為,那就扼殺傳媒的俗稱『爆料』的功能。」

他指以往涉及相關條例被檢控的案件不多,相信法庭處理時有助釐清相關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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