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禁蒙面法》無違憲 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時有效

發佈日期: 2020-04-09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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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並無違憲。政府部分上訴得直,《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時有效。

去年六月起爆發反修例示威,引發暴力衝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十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二十四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分別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十一月裁定政府做法違憲,《禁蒙面法》失效。律政司不服上訴。

上訴庭裁定政府部分上訴得直。判詞提到《緊急法》是回歸前原有法律,《基本法》下的憲法安排,跟回歸前大致相似,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限權力,在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下,制訂附屬法規,以避免即時的威脅,防止情況惡化等,並無違憲。

透過《緊急法》訂立的規例,須通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政府要向立法會提供所需資料,立法會亦可行使控制權,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或通過主體法例廢除有關規例。

至於《禁蒙面規例》是否合憲,上訴庭指出,示威和集結的權利並非絕對。爲防止擾亂秩序,和維持交通暢順有序而作出集結的限制,可保障他人權利。

上訴庭說,不論是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同樣要阻遏人群通過佩戴蒙面物品,妨礙《公安條例》條文的正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禁蒙面規例》合憲有效。

但在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和集結,如果使用《禁止蒙面規例》則屬違憲。

另外,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警方已有權力命令一個人除去蒙面物品表露其身份。《禁蒙面規例》授予的權力更爲廣泛,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自由及干擾一個人的私隱,上訴庭維持原訟法庭對這方面條文違憲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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