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校委會衝擊案 裁判官指衝擊政總案例適用於本案

發佈日期: 2017-09-21 11:30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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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去年初衝擊校委會會議案今早判刑。

馮敬恩到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判決,裁判官高偉雄指,上訴庭早前判處黃之鋒衝擊政府總部的案例,適用於本案,認為犯案情節嚴重,便不應判社會服務令。

代表馮敬恩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認為,上訴庭仍未正式頒下判詞,判例對本案不適用。馮敬恩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

案情指,馮敬恩去年1月26日晚上損壞港大賽馬會跨學科研究大樓的玻璃門,企圖強行進入大樓,及號召在場人士包圍校委會主席李國章,以武力阻止對方離開。

同案的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就被指阻礙救護員送校委紀文鳳到醫院,早前被裁定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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