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湖花園圍標案被告判監35個月 被下令歸還得益

發佈日期: 2016-09-2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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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湖花園圍標案被告判監35個月 被下令歸還得益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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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翠湖花園二億六千萬維修工程圍標貪污案,被告工程公司前東主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5個月。法官又下令被告出獄後,要向涉案的兩個屋苑歸還案中得益合共25萬元。

58歲被告丘瑞田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他早前承認四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包括2010至2014年2月,在翠湖花園翻新工程中串謀他人,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和管理集團高層等,提供近四千四百萬元賄款,以換取顧問及翻新工程合約。另外又在2005至2007年串謀他人,向沙田濱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維修專責小組組員提供六十萬元利益。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案中參與程度不高,只是介紹涉案其他人士互相認識,而被告最後向廉署投訴,是混合了公義和私利。另外《競爭法》已經生效,法例鼓勵自首,首名自首的人可以免刑責,而被告就正是案中首位自首的人,只是案發在《競爭法》生效前。

不過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表明,不會當被告是自首,又批評被告投訴內容片面,無向廉署談及已付錢的人,質疑被告只是想透過廉署向未付錢的人施壓。指「不可以認了錯當是小錯」,「因為大錯就是大錯」。

法官又不同意被告參與程度不高,指他是串謀犯罪,下至跑腿、上至主腦,並負責穿針引線出席晚飯、商討圍標及分配利潤事宜。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協助廉署調查,可獲扣減刑期,判他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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