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誹謗足總副主席貝鈞奇 賠償50萬
發佈日期: 2013-09-06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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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總副主席兼愉園主席貝鈞奇控告《明報》四年前一篇社論誹謗他,高等法院法官裁定《明報》沒有公平及盡責任地撰寫該篇社評,要賠償50萬元。 案情指,09年3月底發生屯門普高足球隊與愉園對賽涉嫌打假波事件,貝鈞奇指《明報》在09年4月10日的社論,指他在答覆與普高關係時,「前言不對後語」,又批評足總管理不善是屬於誹謗 ,陪審團早前裁定有關社論含誹謗性,並建議罰款五十萬。 涉案被告包括明報集團有限公司,明報報業有限公司以及當時的明報總編輯張健波。 《明報》早前以社評刊登前已經盡力求證,以作出「負責任報道」為抗辯理由,要求享有豁免權。 法官區慶祥頒下的判詞指,涉及誹謗的社論對貝鈞奇的指控嚴重,撰寫社評的何文瀚只根據《明報》一名記者報道寫文章,未有閱讀其他七份報章,有關足總記者會的內容。 雖然該名記者再向貝鈞奇求證,但社評未有正確地引導讀者了解貝鈞奇的答覆。認為被告沒有公平及盡責任地撰寫該篇社評,不接納被告享有豁免權。裁定《明報》敗訴。 法官除了裁定被告要賠償,五十萬元予貝鈞奇,亦要支付今次審訊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