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攜帶四罐奶粉過關到內地被罰款,曾解釋有兩罐是為同行妻子攜帶,不被接納,早前他在終審法院勝訴。判詞指上訴人多攜帶的奶粉及妻子都在同一個旅程,因此奶粉屬於妻子私人隨身行李。
2015年一名市民與妻子到內地,二人相隔九秒過關,男子被發現背包有四罐配方奶粉,超出法例上限一倍。他說是為妻子攜帶,海關不接納,結果他違反「限奶令」,被罰500元。
他上訴到高等法院敗訴,再上訴到終審法院,獲裁定得直。
終院常任法官鄧國楨頒布判詞,對於政府代表認為,上訴人過關時妻子不在身邊,額外的兩罐奶粉不屬於妻子的「私人隨身行李」,法官不認同,指「私人隨身行李」是日常用語,應該用常識理解。
在案中,妻子與奶粉是在同一個旅程中,裁定該兩罐奶粉應被視為妻子的「私人隨身行李」,舉例說就好像妻子將衣服放在丈夫的行李箱。
對於政府代表提出,做法可能被水貨客濫用,造成漏洞,判詞認為,這個是憑空想像出來的,類似問題政府應該用行政或其他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