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寬限期今日屆滿,全港一百五十多個私營龕場,超過八成已遞交申請,希望繼續營運。業界估計大部分會獲批。
這個在紅磡的私營龕場,五年前提供月租龕位,存放超過100個先人的骨灰,屬於俗稱「表二」的龕場,即在規劃、土地或建築等方面,未符法例要求。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去年六月生效,私營龕場須於九個月寬限期內,申請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等,才可繼續營運。龕場負責人指,《條例》規定若龕場是租用性質,必須先確定有五年租約,才可領牌,條例太苛刻,決定不申請。
私營骨灰龕場負責人陳先生表示:「如果簽了五年租約後,也是申領不到牌照,也很難可交到租,通知所有客人領回骨灰,繼續經營又犯法,不如早一點決定。」
商會說,有信心大部分有遞交申請的龕場,都可獲批。
香港福位商會副會長黎孝仁稱:「不會申請牌照、或申請不到牌照,都是臨時存放處所,對消費者或市民影響,實質未必太大。如最終不申請,因已預計有八萬個臨時存放設施,接收這些骨灰。」
有關注團體贊成食環署取締無牌龕場。
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聯絡人任國棟說:「其中一種選擇,申請牌照或豁免法律責任,或申請豁免書,連基本動作都不去做,繼續營運,我覺得責任是在經營者身上。」
按程序,未能繼續營運的龕場,要將骨灰發還給擁有者,若不當處置骨灰,最高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