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舉行第九次會議,有議員關注執法尺度的問題。
新民主同盟新界東議員范國威表示:「本身有聽障,聽不到國歌奏起,他有肅立的能力、可以站起來,但聽不到、沒有人提示,或提示慢了,其他人會否覺得違反了國歌法指引條文?是否不莊重、不尊重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說:「由於出席國歌奏唱的場合,本身必然有正在發生的環境,我們相信大部分人士都會知道當時出現奏唱國歌的情況。」
公民黨新界西議員郭家麒稱:「如果個人有病但要唱歌,或根本有哮喘,或咬字不清晰、發音上有先天問題,可能以你的方法已經違反了禮儀?」
鄧忍光又指:「第四條在香港本地立法裡的所有內容,即大家在桌上看到的草案文本,如果有人因各種理由而不能遵守入面要求的禮儀,是不會有任何刑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