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開庭處理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提出的上訴。終審庭完成聆訊,宣布押後頒布書面裁決。
曾蔭權前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上訴庭駁回他的定罪上訴,但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至12個月,已經完成服刑。
控罪指曾蔭權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出任行政長官期間,參與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時,未有申報他租住雄濤股東黃楚標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
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沒指出構成行為失當的重要元素,是該名公職人員必須知道自己違反職責及法律。
如果不能確定曾蔭權因貪污或不誠實而故意隱瞞,只是出於魯莽而故意不披露或漏報,就不一定構成行為失當,應指示陪審團考慮責任、嚴重性等問題。
終院常任法官張舉能問,如何確定本案不涉及貪污?就算曾蔭權支付市值租金租住單位,都不能確定他沒接受利益。首席法官馬道立也問,即使支付市值租金,是否都有責任申報?
上訴一方指曾蔭權被控另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但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顯示不能確定案件涉及貪污,或故意的行為失當。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有可能令陪審團基於曾蔭權故意不披露而將他定罪,造成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