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警員在「佔領行動」期間毆打曾健超案,其中兩人上訴得直,其餘五人獲減刑至15至18個月。
時任警員劉興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時任警員黃偉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兩人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和刑期。
而時任總督察黃祖成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獲減刑至18個月;時任高級督察劉卓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獲減刑至18個月;時任警長白榮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獲減刑至15個月;時任警員陳少丹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普通襲擊罪,獲減刑至16個月;時任警員關嘉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獲減刑至15個月。
七名警員早上到法院聽取判決。判詞指,第四名被告劉興沛及第七名被告黃偉豪上訴得直,在原審時的呈堂影片或相片未能充分識別二人,又指原審法官認為被告與其他上訴人同屬一小隊。
但案發時,第四被告不是小隊一員,而第七被告當時正押另一犯人上旅遊巴。原審法官單憑自己的分析,確認二人身份,做法不穩妥,將二人定罪亦存有疑點。
案發在2014年10月15日「佔領行動」期間,警方在金鐘清場,當時公民黨成員的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後被捕,隨後在附近變電站受到襲擊。全部人被判監兩年,其後分別獲准保釋,就定罪及刑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