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委聘外間資深大律師就內會未選出新主席提意見,認為《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容許內會未選出新任主席時,現任主席有權處理其他重要及急切事務,確保內會正常或妥為運作。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去年10月至今,舉行了16次會議,仍未能選出主席。港澳辦及中聯辦先後發聲明,點名譴責主持選舉的郭榮鏗惡意「拉布」,涉嫌有違宣誓誓言或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三月底時尋求外間資深大律師意見,研究如何解決困局。根據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孫靖乾的意見,認為《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清楚顯示,在新主席尚未選出時現任內會主席具有權力處理一般事務,直到新任主席選出。
但權力並非無限制,包括須確保新主席選舉在新會期一開始便進行,不應故意拖延、讓自己可續任主席,亦要謹慎或慎重行使權力。
會期過了6個月仍未能選出主席,現任主席必須承擔職務及責任,確保內會運作不受不適當干擾。在不妨礙主席選舉情況下,確保內會正常或妥為運作,特別是處理重要及急切事務。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資深大律師是認為,郭榮鏗議員在選舉主席時所採用的方法,與主持選舉議員的職能並不相符。秘書處及外間的資深大律師都認為,在目前情況下,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是有責任及權力,去處理因選舉主席出現過度延誤而引致的問題,特別是處理重要或急切的事務。」
他表示,已將法律意見交給內會所有委員,以決定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