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針對法官行為的投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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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0-05-30 03:50

By: 無綫新聞

根據司法獨立原則,司法機構不能、亦不會接受就司法判決提出的投訴,若不服法官的判決,只可以根據現有法律條文提出上訴,不過司法機構,會接受,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

司法機構現行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機制,在2003年設立。投訴按性質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涉及法庭上態度或行為問題,例如不準時、態度粗魯等。第二類涉及法律程序,例如有偏頗、過分介入、發表不當意見與訴訟各方單方面溝通等。另一類投訴是與法庭工作沒有直接關係的行為或操守,例如在屬於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處所有僭建物,將法院信紙寫用於私人信件等。

所有投訴都由終審法院法官或有關法院級別的法院領導處理,例如涉及區域法院法官的投訴,會由首席區域法院法官處理。

若投訴證明屬實,跟進行動一般包括向投訴人道歉,以及向相關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給予意見或忠告。

2013年一宗證明屬實的投訴,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在早上九時半開庭的聆訊遲到,他解釋是因為要出席某退休法官於同一時間舉行的「退任前法庭儀式」。之前一日曾嘗試通知無律師代表的投訴人聆訊會延遲,但聯絡不上。

法院領導經調查後,認為該名法官應早一點聯絡投訴人,並修訂聆訊時間,最後向該名法官作出忠告,也向投訴人致歉。

如果投訴看來有實質內容而且性質嚴重,司法機構會根據《基本法》第89條或《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作出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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