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研討會 張曉明發言全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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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0-06-07 23:34

By: 無綫新聞

中央出手的法理依據,最基本的是三條。一是國家安全事務,本來就是中央統一管理的事務;二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本來就屬於中央事權;三是任何國家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方面,都會採取一切管用的措施,毫不手軟。這幾條可以說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無論是實行單一制的國家,還是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是如此。

美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不斷制定的大量法律和堪稱「銅牆鐵壁」的執法體系;西班牙政府對加泰羅尼亞自治區獨立派領導人的嚴刑重判;俄羅斯對付車臣武裝的鐵血手腕,都足以說明問題。港人所熟知的FBI、CIA、MI5、MI6也都是由聯邦或中央政府統一掌控的國家安全機構。

需要說明的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雖然是「一國兩制」下的一種特殊安排,是中央在國家安全立法方面作出的部分授權,但這並不改變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的基本屬性。中央對維護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全國範圍內的國家安全,負有最大的和最終的責任,有憲制權力也有憲制責任。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廣泛領域,根據形勢發展變化需要,進行各種必要的立法,包括繼續建構滿足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的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原有法律規定基礎上進行有關立法,是其行使主權權力、履行憲制責任的體現,與憲法第31條,關於「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的規定,和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第13項「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還應該看到,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也是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年前召開的中共十九大,已經把「一國兩制」確定為十四項治國基本方略之一;去年秋天,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提出這一課題和任務。大家知道,中國共產黨是我們國家的執政黨,黨的中央全會作出的統一部署,必須得到切實執行。所以,我前面講到,我只是「部分認同中央出手是反對派和激進分離勢力逼出來」的說法,因為中央早已從全域和戰略高度對有關工作作出部署,只不過因為「修例風波」凸顯了國家安全風險,使這一舉措更顯緊迫,刻不容緩。

我想講的第三點是理性思考,想一想為甚麼中央再三強調有關國家安全立法,針對的只是極少數人?理性是迷茫時的亮光,是衝動時的清醒劑,做到理性思考,才能不被各種似是而非,甚至顛倒黑白的觀點所迷惑;不被各種危言聳聽的言論、甚至謠言所煽惑,這在當下的香港極為重要。

「兩會」期間,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韓正,和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會見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時候都表示,這次全國人大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針對的只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針對的是「港獨」、「黑暴」、「攬炒」勢力。

韓正副總理幾天前,在聽取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有關官員,對國家安全立法問題的意見的時候,又進一步明確表示,有關立法懲治的是極少數人所從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活動,不會影響廣大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各種權利和自由,結合《決定》的有關規定和王晨副委員長的說明,我們可以對這些講話信息,作以下的通俗的解讀。一個是宣示「打擊極少數」,不僅僅是為了「安民告示」,也是中央確定的一項重要刑事政策,是有關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而且,也會體現在有關執法和司法過程中。

第二,有關立法的適用範圍是有嚴格限定的,懲治的只是干犯上述四種犯罪的行為和活動,與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無關。因為這四種行為和活動危害最烈,是影響國家安全的最突出的風險點。至於其他一般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普通的刑事犯罪、經濟犯罪等,都不在這部法律規管的範圍之內,而是要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的有關法律來處理,包括有些該「激活」的法律要「激活」,不能老是沉睡。

三是有關的立法對執行機制的規定,包括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的機構,它的設置及其職權都會以有效防範、禁止、懲治上述四種犯罪行為或活動為原則、為標準,並且會充分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四是這個所有相關的立法執法和司法行為,都會切實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符合現代法治原則和精神,不會擴大打擊面,更不會羅織罪名、任意地出入人罪。

我之所以要強調理性思考,是因為反對派和一些外部勢力,長期以來擅長玩弄這一套,就是將中央和特區政府有關法律舉措污名化、妖魔化、危言聳聽、妖言惑眾、製造恐慌。大家都記得「修例風波」中一句「修例通過後人人都會被移交內地受審坐牢」的謠言,不知道讓多少人走上街頭。這一次,他們肯定還會故伎重演。

最近我已經聽到一些謠言,特別是針對中央駐港國家安全機構的說法比較多,比如說它可以在香港隨意抓人、把人送到內地受審等等,這些其實都不值一駁。國家安全機構在內地辦案,它也要嚴格依法辦事,也有嚴格的程序限制,怎麼可能到了香港反而變得無拘無束呢?

毋庸諱言,這裡面涉及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香港一些市民對國家的瞭解和信任問題,特別是對內地法治狀況缺乏瞭解和信任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經過四十多年的努力 ,法治建設已經取得了舉世公認的進步。否則,你怎麼解釋,為甚麼中國內地是吸引外資最多的地方?為甚麼有超過200萬的台灣居民、差不多佔台灣居民總人數的十分之一,越來越多的香港居民和外國人選擇中國內地作為他們的永居地。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好幾位香港法律界的朋友也告訴我,其實內地和香港的制度差不太多,內地辦案的時候也要堅持正當程序原則、堅持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刑相適應原則;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嚴格遵循非法證據排除原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控方承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以及其他的訴訟權利。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些年來內地的各級各類的法院,所有的裁判文書都要上網,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好幾位香港的大法官在參觀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案例庫的信息系統之後,都在我面前提到這件事情,對此都讚不絕口。

我想講的第四點是辯證思維。為甚麼不把這次中央出手,視為香港撥亂反正、走出困境的轉機?以五十年為一個時段來計算的話,「一國兩制」實踐已經進入中期,作為前無古人的創舉,它所創造的成功已載入史冊,特別是交接順利、過渡平穩、制度不變、高度自治、自由開放,以及兩次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中快速地復蘇等等,都超出了許多人的預言。

但是,正如任何新生事物一樣,「一國兩制」實踐在探索前進的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路障,碰到了一些挑戰,顯露出一些問題,其中包括頂層制度設計的局限和實際工作的不足,都有不少值得我們反思和改進的地方。特別是在治權和人心等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以至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鄭永年教授等國際知名學者都提出,提出一個甚麼命題呢?香港需要「二次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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