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就入獄三個月以上不能參選條例申請司法覆核,法官指沒有合理成功機會,駁回申請。
現行的《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規定判囚三個月或以上人士,五年內不得在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提名參選或當選。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裁定有關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書面判詞,指有關參選限制全屬立法機關自行判斷,並非精確科學問題,而是價值判斷問題,除非規定的界線完全不合理,否則法庭應尊重立法機關決定。案件沒有合理成功機會,駁回申請,並下令申請人支付訟費。
黃浩銘在「佔中」案兩項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監8個月,法庭不受理司法覆核,意味他不能夠參加今年立法會選舉。黃浩銘指感到遺憾但不意外。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稱:「我們希望在法庭裡面找一個空間尋求公義,但都很可惜,法庭將這個責任推給一個我們認為不公義的立法會。」
同樣在「佔中」案判監8個月的立法會議員邵家臻也未能爭取連任,批評參選權被剝奪,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
黃浩銘表示會讓律師團隊研究判詞,再考慮是否上訴;是否有足夠訟費也是考慮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