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草案包括設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特首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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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0-06-20 03:30

By: 無綫新聞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閉幕,稿中未提及《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新華社傍晚發稿,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作出說明,包括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亦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連三日會議閉幕,初審《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草案有6章,分別為總則、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以及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草案列出四類犯罪行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並就這四類犯罪具體構成和相應刑事責任、處罰等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去規定刑罰。

草案亦包括設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等。下設秘書處,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政府任命。職責是分析研判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委員會亦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政府指派。中央亦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有關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公署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亦應遵守香港特區法律。

草案還對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特别說明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出現《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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