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就港區國安法作說明 包括香港設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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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0-06-20 02:30

By: 無綫新聞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閉幕,未就《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表決。新華社發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作出說明,當中包括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等,下設秘書處,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委員會職責是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另外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另外,中央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區法律。

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草案列出的四類犯罪行為,第一是分裂國家,第二是顛覆國家政權,其餘是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法例就這四類犯罪具體構成和相應刑事責任、處罰等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去規定刑罰。

檢控方面,草案列明律政司會設立專門檢控部門處理國家安全的案件。而除了特定情形,香港特區對這類案件會行使管轄權,即負責偵查、檢控、審判及刑罰執行等程序。不過要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來源除現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至終審法院法官,亦可是合資格的前任法官,有別現時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派。

草案的附則亦規定「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過今次說明無交代四類罪行的具體定義及刑罰,只指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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