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對港區國安法案件有管轄權 律政司司長決定會否設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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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0-06-30 10:35

By: 無綫新聞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條文正式公開,條例列明除了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本港的國安案件有管轄權,包括調查、檢控和審判,至於會否設陪審團,就由律政司司長決定。

根據條文,警務處及律政司是主要的執行部門。警務處七月一日成立「國家安全處」,負責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部署、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亦承辦港區國安委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警方獲賦權搜查處所、車輛、電子設備等,亦可要求涉案人員交出旅遊證件,凍結其財產,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組織或當局提供資料。在行政長官批准下,亦容許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等。

「國家安全處」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任命前須書面徵求「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相關部門亦可從特區外聘請合格的專門及技術人員,協助執行任務。

檢控工作由律政司專門部門負責,條例規定,任何人未經律政司書面同意,不得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控。檢控官需徵得港區國安委同意,檢控部門的負責人則需書面徵求「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

案件由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行政長官可在裁判官、各級法院法官、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任期一年,指定前要諮詢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

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有涉外因素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訴訟毋須陪審團。若沒有陪審團審理,則改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條例列明,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人,不得委任為指定法官。若委任期間有相關言行,將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條例又指,若相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審理,亦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結果則會公開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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