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內訂明多項法治原則,亦提到香港居民參選或就任公職時要宣誓擁護《基本法》。
法律總則提到多項法治原則,包括沒規定為犯罪行為不得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都假定無罪;疑犯、被告等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一事不再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無罪,都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被審判或懲罰;不具追溯力,法例只適用於實施以後的行為。
亦訂明會尊重及保障人權,要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
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出任公職要簽署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至於條例的效力範圍,包括在香港內觸犯法例的任何人;在香港以外犯罪的香港永久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而不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人士在香港以外犯罪同樣適用。
條例寫明特區職責,包括要盡快就《基本法》23條立法。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的國家安全事宜,及開展國家安全教育。
行政長官亦要向中央提交國家安全的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