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港設國安公署三情況下行使管轄權 特首指出現機會微

Local

publish: 2020-07-01 02:48

By: 無綫新聞

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委員會負責,而中央在港設立的國安公署在三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負責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審判。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出現這些情況的機會很小。

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分析研判本港國家安全形勢、監督、指導特區履行職責,須遵守全國和特區法律,但不受港府管轄,港府亦需提供便利和配合。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明,在三種情況下才有管轄權,包括案件涉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而港府管轄有困難,或出現港府無法執行相關法例的嚴重情況,又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這些情況下經公署或港府提出,獲中央批准後,公署就可以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由公署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別行使檢察權及審判權。內地的《刑事訴訟法》將適用於訴訟程序,相關機關亦可以採取強制措施,連同簽發的法律文件等,在港都有法律效力,疑犯期間有權委託律師。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中央在確保國家安全要做到萬無一失,所以保留這一種的管轄,就可以確保到萬無一失,但我們相信出現的機會是極小。」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稱:「假設來說,我發覺我們被人高度滲透,導致我對辦案人士都失去信心,我相信這是其中一個我們無能力處理的一個情況,但我不相信會發生,亦都說是非常特殊的情況,是萬中無一。」

而特區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名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等,負責制定相關政策。

工作不受其他機構干涉,工作信息不公開,作出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委員會設有由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會列席會議及提供意見。

財政司司長亦要撥出專門款項支付維護國家安全開支,不受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限制,但每年要向立法會交報告。

Trending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