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危害國安罪行最高囚終身 特首強調主要由特區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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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0-07-01 07:02

By: 無綫新聞

《港區國安法》下,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最高都可判囚終身。特首林鄭月娥強調主要由特區執法。律政司就指,檢控決定會按原有機制作出。

香港未能就《基本法》23條自行立法,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特首林鄭月娥承認,香港回歸23年,未能處理好「一國」與「兩制」關係。去年六月以來發生的暴亂,令中央覺得要出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香港發生的暴亂,可能就是這種一觸即發的現象。這個法律通過,我們相信可以令香港有機會由『亂』變做『治』。」

法例總則提到包括《普通法》下的保障,「確認書」機制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參選或出任公職要簽署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同時列出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具體情節和罰則。

分裂國家,無論有否使用武力都屬犯法;顛覆國家政權,包括嚴重干擾、阻撓中央或特區依法履行職能,或攻擊、破壞特區場所,令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恐怖活動,包括暴力、爆炸、縱火、破壞公共設施;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包含引發本港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憎恨等,全部最高都可以判囚終身。

林鄭月娥強調,主要是由特區負責執法。

林鄭月娥稱:「今次的立法工作,是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

至於市民叫「港獨」或反修例口號,會否觸犯新法例?律政司強調會按原有機制下檢控決定。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我們要整體看所有相關的說話或行為,前前後後一概而論來看才可以。叫『港獨』口號,這樣情況下,我們再要看看證據上,能否證明相關行為和犯罪意圖。」

條例亦列明,一旦罪成,在任議員和官員即時喪失職務;罪成的人亦會喪失參選或出任公職的資格。

鄭若驊說:「我們所說的四類罪行也是非常極之嚴重。沒有說喪失多久,所以應該可以有機會被看成終身。」

法例亦訂明減刑條件,例如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等,可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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