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按港區國安法為執法機構制定實施細則 特首稱非擴充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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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0-07-06 21:03

By: 無綫新聞

政府昨晚刊憲公布,依據《港區國安法》為警務處相關執法機構制定執法《實施細則》,今日實施。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細則並不是擴充警方權力,而是保障人權和自由。

國安委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以附表形式制定細則,其中關於搜查的細則,列明警務人員可申請法庭手令進行搜查,而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在無手令下蒐證,但要滿足特定條件,包括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而有關的證據或案件,需要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

另外,保安局局長可以書面指示凍結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財產,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庭申請、限制、沒收及充公這些財產。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早前表示,過去警方在處理涉及槍械管理方面的緊急情況時,法律容許警方在未有手令下入屋搜查。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強調,制定細則是保障人權和自由的做法。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有人說又擴大了權力,其實剛剛相反。如果我們不寫這些實施細則,這些措施差不多可以說是絕對的了,但正正由於我們覺得應該按國安法第四條總則裡面,我們要盡我們的努力去保障及尊重人權,所以我們制定了這套實施的細則。」

細則亦規定,在電子平台上發布危害國家安全信息,保安局局長可授權指定警務處人員,要求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網絡服務商等移除信息。林鄭月娥表示,措施只能針對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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