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去年涉嫌以鐳射筆照射一名防暴警員,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三個月。
28歲任職經理的郭麗芬,涉嫌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以鐳射筆照射正執勤的朱冠強眼睛,她不認罪。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慧敏接納警員供詞誠實可靠。對於辯方指被告被捕時無鐳射筆,她指,被告在地上掙扎爬行時手上冒綠色光源,肯定手持發綠光的裝置。
雖然認同辯方指,被告背景良好,符合被判社會服務令的條件,但警察每天面對不同危險,對社會有貢獻,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警員安全,批准被告以兩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及要遵守宵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