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今年初向葵涌警署擲汽油彈等罪的一名18歲男子被判監3年10個月,法官說考慮嚴重控罪時,須考慮阻嚇性多於被告的更生發展。
報稱運輸工人的18歲被告陳俊輝,由囚車押解到區域法院判刑。案情指,被告今年1月29日,同其他人在葵涌警署外擲汽油彈,被控一項縱火罪;又在葵涌一座工業大廈單位貯存11支汽油彈及原材料等,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傳媒渲染下犯案,事後已知道自己是壞榜樣,希望其他人不要仿效。而精神科專家確認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由於犯案時只有17歲,認為法庭除了監禁外,仍有多項判刑選擇。
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說,縱火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處罰終身監禁。法庭考慮嚴重控罪時,須考慮阻嚇性多於被告的更生發展。被告先後買原材料,又根據網上影片學習製作汽油彈,反映他有做事前工夫犯案,幸好事件中無人受傷。
法官又引述被告的精神科報告,未有證據顯示他有過度活躍症與犯案有關,雖然教導所報告指他不適合入教導所,但案件嚴重,不會頒下教導所命令。法官指考慮被告認罪,兩項控罪扣減三分一刑期,部分同時執行,共判監三年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