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
五男二女被告,分別是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簡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由20至27歲,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同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法官沈小民在判辭指,純粹基於被捕地點、衣著、裝束和物品等證據,不能排除各被告剛來到,未及參與便被警方拘捕;又指不應把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
在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犯罪,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案件月初審結,另一名被告、社工陳虹秀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